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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23-01-0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配合学校二级管理体制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建设,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同时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实验中心)是所属实验室的二级管理主体,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人或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主管机构;采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设备招标、采购的主管机构;人事处是学校实验人员主管机构;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机构;后勤服务中心是实验室后勤保障主管机构;

    第十二条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和科学管理、开放共享、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负责组织上级各类实验室专项资金申报和绩效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校内实验室申报立项、实验室项目论证和评估工作。

    5.负责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

    6.负责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培养,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以及职务评聘工作。

    7.负责校内各实验室的协调管理和统筹使用,推动校内实验教学资源整合,实现资源有效共享。

    第十四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主要职责是:

    1.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实验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3.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督促落实;

    4.组织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建设改造项目方案,并协助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做好实验室队伍的建设,按要求配备有关实验人员,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职务评聘工作;

    6.组织实验室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和完成学校规定的清产核资;

    7.检查监督实验室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分类和建立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性质和服务范围,实验室划分为公共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第十六条 公共基础实验室是指以满足学校公共基础学科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由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统一建设和直属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基础实验室以满足本专业及全校相关学科和专业实验教学需要为主的实验室,实验教学原则上由课程归属单位的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承担。

    第十八条 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按学科、专业设立,由学院(实验中心)建设和管理。各学院(实验中心)作为本部门实验室的管理主体,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本部门所属学科和专业教学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具体的计划、建设、改造和日常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在专业实验室管理基础上由所在学院(实验中心)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原则上两名(含)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建立、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由所在学院(实验中心)提出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详细说明是否具备条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论证,由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建立。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所在学院(实验中心)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由所在学院(实验中心)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要考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与房产建设一起施行的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经费、改扩建费等经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使用和实验教学情况进行系统完整的记录。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完成的任务、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评估体系和评估结果列入对学院(实验中心)教学管理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与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树立安全保密意识,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对特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应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八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学校人事处对实验室人员定岗定编,择优聘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3.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5.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

    7.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教师按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工作量确定编制,可根据条件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教学教师。具备条件的中级以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担任实验教学任务,专业教师可兼任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4.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实验教学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应较为合理,按学校核定的实验人员结构比例实施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部)任免,报人事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一般要求责任心较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方案具体确定。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实验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浙财 〔200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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