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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2023-01-0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学院(实验中心)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

    第四条 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安全责任

    第五条 坚持条系与安全责任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

    第九条 保卫处是全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演练;负责实验室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检查或督查实验室消防设施;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实验室治安事件的处理等。

    第十条 教务处是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特种设备等危险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等。

    第十一条 科研处是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特种设备等危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负责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是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奖励处罚等。

    第十三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是全校学生(研究生)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学生(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负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研究生)的处理等。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实验室水、电设施安全及装修改造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水、电设施的定期检查、修复更新和改造安装;设备配置的用电用水审核;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事件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贯彻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解决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主管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估和审核;负责危险物品购置和处置的审核,安全防范设施的管控;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月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学院(实验中心)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本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定本实验室(中心)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周查制度,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组织本实验室(中心)与所有工作人员、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八条 各实验用房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做好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期间承担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操演练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2.加强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相关培训,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相关培训和活动。

    3.加强学生实验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

    4.根据师生特点,积极创新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1.各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准入考试试题和学习考核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准入考试。

    2. 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将实验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各学院(实验中心)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

    3.对特殊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种、实验室重点部位工作和学习的学生和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采取严格的实验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粘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更换。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知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三十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实验室管理人员要配合学校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饮食,不得随意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保持实验室卫生整洁。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各类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使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 树立一查与隐患整改案。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资,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

    第四十二条 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抽查,建立检查与抽查工作台账。实行学校季查、实验中心月查、实验室周查、实验房间日查制度,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与抽查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 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对实验室工作中违规操作事件或现象举报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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